201812030327
九合一大選結果揭曉,幾家歡樂幾家愁。落選的一方不滿選舉結果,全台各地陸續有候選人要求重新驗票,或提出「選舉無效」、「當選無效」之訴。 以首都台北市長選舉為例,無黨籍競選連任的柯文哲,以3254票險勝國民黨候選人丁守中。丁守中不滿開票長達10小時,甚至出現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狀況,原本計劃向法院聲請「重新計票」並查封票匭,但在考慮後認為驗票曠日費時,決定放棄驗票聲請,改直接提起「選舉無效」之訴。 當敗選的一方提起「選舉無效之訴」,這和主張「當選無效之訴」,究竟有什麼不一樣? 法界人士指出,「選舉無效之訴」的被告是選舉委員會,可由候選人或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。 依《選罷法》118條,如果(選舉委員會)辦理選舉違法,足以影響選舉結果,候選人或檢察官得以提起(選舉無效訴訟)。法院受理後,依法必須在6個月內審理終結並作出判決,上訴審也是6個月內審結。 如果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是選舉無效,屆時選委會必須再重辦一次選舉。不過,因選舉結果無效而重新選舉的案例,在台灣選舉史上極為罕見。 其實選後糾紛,最為常見的是「當選無效」之訴。被告的一方是「當選人」。 《選罷法》120條規定,當選人若有非法妨礙競選情形,可由同選區其他候選人、檢察官或選委會提起「當選無效」之訴,向法院聲請當選人的當選無效。理由包括:當選票數不實,足以影響選舉結果;或對候選人、投票者、選務人員,以強暴、脅迫、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、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等情形。常見的「當選無效」大多都是賄選,例如候選人利用幹部賄選或搓湯圓方式參選等等。 如果法官判決當選無效,被告的當選人就失去當選資格,若當選無效者是民意代表,缺額就由次高票者遞補,若是行政首長則要進行補選。 簡單來說,兩種訴訟的最大不同點,就是被告不一樣。選舉無效之訴的被告為選委會,當選無效之訴的被告是當選人。
「選舉無效」和「當選無效」差在哪?
另一半最近的行為怪怪的?來徵信社諮詢看看
留言列表